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梵净山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梵净山保护管理情况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