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梵净山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梵净山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梵净山保护规划应当按照统筹资源配置、明确分区保护管理、合理布局村寨、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进行编制,并与梵净山内已依法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