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梵净山资源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梵净山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梵净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或者生产生活受到限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分配、产业发展扶持、技术培训指导等方式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