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