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梵净山原有居民殡葬活动的管理,依法规划建设公墓,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梵净山原有居民死亡后,应当葬入公墓。提倡树葬、花葬、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和环线公路可视范围内新建、扩建坟墓和新立墓碑。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