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梵净山乡村旅游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使用电能、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违法占地、侵占河道摆摊设点和直排污水、乱扔垃圾。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