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资源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梵净山地表水和地下水保护,确定河道生态流量和地下水合理水位,监测水环境质量,防止水体污染。

禁止在一、二级保护区开发取用水资源。三级保护区内,除人畜饮水、农业灌溉取水外,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开发取用水资源。

禁止在梵净山新建水电站。已建水电站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