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梵净山管理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梵净山野生动物特别是黔金丝猴、大鲵等珍稀野生动物的保护,防止人为破坏和干扰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禁止非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