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涉及梵净山的乡规划、村寨规划、旅游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梵净山保护规划,并征求梵净山管理机构意见。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