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的原则,组织编制梵净山内的村寨规划,实现村寨规划全覆盖。编制二、三级保护区内的村寨规划,应当预留原有居民住宅用地。原有居民房屋确因保护需要不能改建、扩建的,可以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另行申请宅基地。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