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确定各镇(街道、园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本辖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削减本辖区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