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向社会公布。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安装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一年以上。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向社会如实公开。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