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碳交易管理。纳入国家、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行业企业应当开展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清缴履约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申报核证自愿减排量,参与碳交易市场交易。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