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碳交易管理。

纳入国家、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行业企业应当开展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清缴履约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申报核证自愿减排量,参与碳交易市场交易。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