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确定各镇(街道、园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本辖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削减本辖区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