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宽的车辆在城区主要街道行驶。确需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划和确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具体停靠地点和位置;禁止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区人行道上任意停靠或者停放。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