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利用车体设置广告的,应当保持规范、整洁、完好;污损、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司乘人员应当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载运液体、气体、散装货物及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封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载装污染物、运输特种危险品的车辆不得沿街停放,须按指定线路行驶。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