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镇主要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物资交流会等社会文化活动以及组织临时集市贸易、夜市的,应当在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经营,并负责打扫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和清洗车辆以及沿街兜售等经营活动。临街商店不得倚门摆摊,占道经营。
各类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废旧物资妥善、有序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苫盖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