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宽的车辆在城区主要街道行驶。确需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划和确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具体停靠地点和位置;禁止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区人行道上任意停靠或者停放。

Local Regulations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