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四)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