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零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数量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