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禁放场所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和无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