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九条规定,在禁放区域、禁放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