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市道路应当栽植行道树。主干道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十厘米。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本地的树种,乔灌花草结合,体现立体化、特色化,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要求。城市绿化带回填土应当低于路侧石十厘米。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