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利用屋顶、楼面、墙体、阳台、桥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建(构)筑物发展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遮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成林荫停车场。

除安全、军事、保密单位外,城市道路两侧单位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拆墙透绿。

单位和居住区内有可以绿化的空地,应当进行绿化。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