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城市道路应当栽植行道树。主干道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十厘米。

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本地的树种,乔灌花草结合,体现立体化、特色化,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要求。

城市绿化带回填土应当低于路侧石十厘米。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