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