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置人未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准予同意的书面决定的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