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