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设置人未在设置期限届满后十日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