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