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可以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项目和补偿机制建设以及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