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