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业、花卉苗木等农药化肥施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及周边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