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的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