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规划、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