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饮用水水源未达标并已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改用其他水源或者改变供水方式,满足饮用水安全需要。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