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地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