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租赁或者受让等形式,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从事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