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租赁或者受让等形式,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从事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