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机制,具体补偿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