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百人以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人或兽用医疗垃圾;
(二)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妥善处置农药包装物及清洗器械的污水;
(三)从事洗涤、游泳、旅游、放牧、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
(五)建设畜禽养殖设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
(七)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