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