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三)对一级保护区进行逐日巡查、二级保护区不定期巡查;

(四)应当建立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及重要供水工程设施实现24小时自动视频监控;

(五)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六)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月向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报送检测资料;

(七)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网等设施日常维护;

(八)对管理范围内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

(九)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