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支持饮用水水源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网等设施的设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水源经营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经营管理单位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网等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