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网等设施。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