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