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第十六条有效备用的、规划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按照现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管理要求加以保护。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