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第十五条有效百人以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百人以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提出划定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