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第十四条有效市中心城区(含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含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