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实行保护区制度。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