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第十二条有效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活动应当按批准的规划实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需要调整时,分别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参与规划编制的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